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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欠薪”糾紛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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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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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農民工”這一名稱是近些年來出現的新名詞,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問題被認為是當代中國最具爆炸性的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之一。其中的“欠薪”問題首當其中。解決該問題,應從深層次上分析原因,預防和救濟并重,效率和公平兼顧,從真正意義上實現農民工債權。 
     關鍵詞:農民工   欠薪   解決機制   對策 

     農民工——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是農民戶口,但他們又從事著非農產業的工作;他們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從傳統意義上講,他們既不是真正的農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眾多的學者們就干脆給了他們一個有概括性的名字:“農民工”。他是一個典型的由經濟和社會雙重因素造就的弱勢群體“。 近些年來,侵害農民工權利現象愈演愈烈,勞資關系的對抗,正在演變為潛在的某種程度的社會對抗。 
     在諸多農民工權益受損問題中,目前反響最強烈最集中的當屬“欠薪”問題。據統計,全國拖欠民工工資總額達到1000億。為了討要工錢,一些農民工鋌而走險,以跳樓等自殺性行為相脅迫,以殺害老板等極端行為相報復;在的地方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攔截高速公路、以人體封堵特定場所等極端激烈的行動。在中國,欠薪成了一個影響巨大、牽涉面廣、危害勞動者權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一、農民工具有的特點 
     (一)經濟上貧困。起得比雞還早,睡得比貓還晚,干得比驢還累,吃得比豬還差。“這是形容中國農民工生存狀況的”經典“比喻,如今常常被一些”憤怒青年“引申開來自嘲,后面還得加上一句:”賺得比民工還少。“據有關統計,70%以上的農民工月收入在7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700~1000元之間,只有少數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資。 
     (二)生活質量低下。我們日常所見的城市農民工,大多數在衣食住行各方面與他們所在謀生城市的居民有著很大的不同。他們衣著一般都極為簡樸甚至粗陋,居住方面,農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鄉結合部的農居點,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則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內,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種建筑廢料搭建的棚屋內。為了盡可能地節約在城市中的開支,他們是農貿市場的低檔菜蔬和街頭路邊飲食攤檔的主要顧客。 
     (三)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職業技能差、謀生能力弱。大多是文盲,小學文化,初中文化,其中絕大多數人初中尚未畢業。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農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和建筑業兩大領域。在這些行業里從事普通的勞務性工作,對職業技能沒什么要求,收入自然也就不高,在城市生存的能力就弱。 
     (四)法律意識不強。很多人沒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學校學到的法律知識很少,從各種途徑接受的法律宣傳教育少,可以這么說,大多數農民工是法盲。 
     (五)具有群體性特征。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一般大伙是一個村的,要不是一個大隊的,要不是一個鄉的,要不是一個縣的,要不是一個省的。很少有單個農民出來打工的,我們經常能在建筑工地能聽到操著同種家鄉語音的農民工們在一起聊天。呈現群體性的特征。 
     二、農民工“欠薪”現象背后的深層原因 
     (一)市場經濟中勞資關系及其矛盾普遍客觀存在。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中,資本總是追逐利潤而動,并盡一切可能尋求利潤最大化,而勞動者付出勞動不得不圍繞著資本,并通過為出資人服務而獲得回報,實現其勞動力使用價值。由于勞資雙方存在天然的利益差異,他們不可能完全站在相同的立場上來認識和評價勞動者的勞動。在我國,由于勞動力供過于求將是一個長期的現象,用工單位和個人就可以在勞動力市場中居于強勢地 位,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壓低勞動者的工資甚至欠薪就有了客觀基礎。這些矛盾的長期存在,致使欠薪現象不可能完全消失。 
     (二)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長效穩定的付薪保障機制缺乏,工會和政府功能缺位,導致對欠薪問題預防、約束不力,難以從制度、監管上規制欠薪行為。目前我國處理欠薪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原國家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沒有對付薪保障、欠薪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的保障、制約和懲罰手段。由于基層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對防止企業欠薪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據調查,我國很多地區的民營、外資企業中,普遍沒有工會組織,即使有工會組織,有些也操縱在企業管理方手中,沒有獨立性,發揮不了維護勞動者的作用,使得勞動者沒有或缺少利益訴求渠道。從政府監管層面看,政府功能實現存在缺位現象。政府的勞動監察主要是依賴年關時節運動式的“大檢查”,明顯暴露出主動效能發揮不力、監察手段單一的弊端。 
     (三)由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及相關配套制度設置不合理,尋求救濟的成本過高,致使大多數被欠薪的農民工不得不放棄權利訴求。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以協商調解先行、促裁前置、一裁兩審為基本架構,其立法價值取向過于偏重勞動關系的安全而犧牲效率,給勞動爭議的解決帶來一些弊端。一方面,給當事人帶來訟累。一個案件要走完全部程序,其間至少可拖一年。本來標的就小的爭議利益往往被拖得得不償失,甚至心力交瘁。另一方面,也助長了用人單位利用雄厚的資本作后盾久拖案件,即使明知要敗訴,也要走完協商、調解、促裁直到一審、二審的全部程序,籍此達到拖累拖垮農民工、讓農民工不敢訴求法律解決的目的。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立法上的粗放化與原則化和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來的任意性與隨意性,使一些本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快速高效解決的農民工欠薪糾紛,解決起來非但不便捷而且費用高昂,令人望而卻步。 
     總之,在二元經濟社會結構下的中國農民工,由于貧窮和受歧視,維權的經濟能力和法律技能都比較弱。政府保障措施和社會救助的缺失,更使農民工脆弱的權利訴求雪上加霜。一旦自力救濟無效,社會救濟途徑窮盡,高昂的訴訟成本和漫漫無期的訴訟期限也就將他們拒之于公力救助的大門之外。 
     三、解決農民工“欠薪”糾紛的對策 
     (一)預防。欠薪問題并不是一部法律、一項政策、一場運動或一個清官所能解決的,它需要積極預防,建立并實施事前欠薪保障機制。近些年來,雖然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欠薪保障的法規或政策文件,但從各地實施的一些具體欠薪保障制度的情況看,這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機制,可以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即使被拖欠也會得到支付。以拖欠工人工資最嚴重的建筑行業為例,筆者對工資支付保證(或稱擔保)制度作一簡要說明。在建筑工程開工以前,從建設項目資本金中劃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工資支付保證金,在建設方拖欠工程款時,在拖欠的額度范圍內動用該筆保證金支付施工方的工人工資;同時施工方也須出具一定資金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履行相應的責任。對保證金的具體比例和數額問題,總的原則應該是不影響企業的資金流,以便既能約束企業保障職工權益,又不至于損害企業活力,危害企業發展。當然,欠薪保障制度應當與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如通過誠信制度確定企業誠信等級,誠信等級高的企業可以免于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從而可以更好地調動企業的守法積極性。 
     (二)調解。在農民工欠薪糾紛中,欠薪的事實往往比較容易調查清楚,爭議雙方對欠薪數額、付薪方式和期限也不難達成一致。調解結果如果能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予以鞏固,或者能通過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那么對于農民工的“討薪之路”應當是一條捷徑。當然,調解不能以法院判決作為調解結果是否恰當的評價標準,任何調解都是雙方妥協退讓的結果,“依法調解的方案可能不是最合理,但依法調解的做法卻有可能是最經濟的,個案合理性因依法調解所做的犧牲有時也可以因依法調解而節約的信息費用得到補償”。 
     (三)仲裁。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所采取的仲裁前置、一裁兩審的制度設計現已遭到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很多批評。在我國建立或裁或審、裁審自擇、一裁一審、兩審終審制度比較合適。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或者選擇仲裁,或者選擇訴訟,但申請仲裁必須由爭議雙方協商一致,憑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的裁決在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上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在規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則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后,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四)訴訟。根據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欠薪糾紛始終會有一部分當事人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由于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上可以成立勞動爭議審判庭,專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與現行成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類似。在程序適用上,可以設立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指由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或法院審理小額糾紛時所適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簡化的一種獨立于簡易程序和普遍程序的新型訴訟程序,它是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并列的一種訴訟程序,而不僅僅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這一訴訟程序的簡易化是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根本途徑,從而最終保障了慎重裁判程序和簡速裁判程序之間的平衡。小額訴訟以簡便高效廉價作為訴訟價值取向,實現貧困當事人接近司法資源的目的,因此非常適合于農民工欠薪糾紛的救濟。在具體的程序規則中,還應當進一步擴大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加重在各種資源上均占優勢的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適當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期限;以法定方式明確規定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待案件處理完畢后再確定相關費用的承擔主體,這樣既可以防止農民工濫用訴權,又可以解決因案件受理和執行費用過高導致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不能進入司法程序或不能得到執行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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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刁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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