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文件精神,增強行業信用意識,推動中小建筑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小企業分會在中國建筑業協會指導下,經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
2022年5月5日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的精神,充分發揮市場評價和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提高誠信和責任意識,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分會”)面向中小型會員企業組織開展AAA級信用評價工作,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為中小企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和自愿、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由中小企業分會統一組織,接受中國建筑業協會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評價細則,內容包括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具體組織實施評價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級標準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素質、經營能力及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競爭力指標、市場行為等內容,各項指標均按照《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標(中小企業2022版)》進行評分,其中市場行為指標按照《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計分標準》進行評分。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只設定AAA級。表明企業信用很好。受信單位誠信度很高,各項指標優秀,企業素質很高、誠信意識很強、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社會信譽很好。
第六條 信用評價標準采用100分制。企業綜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AAA級。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七條 評價對象為中國建筑業協會單位會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資質的中小型建筑業企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不得參加評價: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有偷漏稅或其他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程序:
(一)申報企業按照要求填報《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申報企業將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申請表及電子材料(以U盤形式提供)報送所在地市、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蓋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將推薦函、申請表及電子資料報送中小企業分會。
(四)中小企業分會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根據相應評價分數確定申報企業的評價等級,并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網站公示,公示期為 7 天。
(五)對于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企業名單報中國建筑業協會備案,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等級,并頒發證書。
第十條 參評企業應當提供以下電子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歷史沿革、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企業誠信建設及成效等);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認證證書、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等掃描件;
(四)企業最新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勞資、信用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目錄及文號;
(五)企業發展戰略、技術創新與管理規劃或技術創新措施;
(六)近3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第十一條 參評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應接受必要的調查和驗證工作。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考核期為申請年度的前3年(不含本年)。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接受中國建筑業協會管理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均有權向中小企業分會投訴。
第十四條 參評企業在申請信用評價過程中,不得有行賄、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則取消參評資格,對已獲得信用等級者,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參評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于有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行為的人員,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信用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