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
評 選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評 選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慶祝新中國成立65周年,全面展示改革開放以來工程建設領域取得的輝煌成就,弘揚廣大建設者艱苦奮斗與勇于創新的精神,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建筑文化,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共同組織開展“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評選活動。為搞好該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活動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系列講話精神,為全面建設“美麗中國”,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建筑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評選活動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申報推薦程序,嚴格評選標準,確保評選質量。
第二條 評選活動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系列講話精神,為全面建設“美麗中國”,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建筑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評選活動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申報推薦程序,嚴格評選標準,確保評選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牽頭,會同電力、鐵道、公路、水運、化工、石油、冶金、有色、煤炭、市政、建材、林業等行業建設協會和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共同組成“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選活動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負責具體事務工作。
第五條 組委會授權辦公室遴選各行業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資深專家在初審過程中根據需要對工程進行實地咨詢抽查。
第六條 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推薦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業界知名度高與影響力大的資深專家、工程院院士,組成“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的評審。
第七條 組委會將會同有關部門邀請新聞媒體,組成報導團隊,對“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選活動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和報導。
第五條 組委會授權辦公室遴選各行業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資深專家在初審過程中根據需要對工程進行實地咨詢抽查。
第六條 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推薦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業界知名度高與影響力大的資深專家、工程院院士,組成“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的評審。
第七條 組委會將會同有關部門邀請新聞媒體,組成報導團隊,對“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選活動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和報導。
第三章 工程分類與規模
第八條 工程分類參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分類辦法,主要包括:公共建筑、水利、電力、鐵道、交通(路、橋、隧、港口)、石油、化工、冶金、有色、煤炭、建材、林業、市政、園林、國防工程等。
第九條 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積原則上在6萬平方米及以上(少數民族和西部邊遠地區工程及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意義的工程可在3萬平方米及以上)。
(二)水利工程
(1)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工程;
(2)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水工大壩工程;
(3)投資30億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三)電力工程
(1)單臺裝機容量6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或核電站;
(2)單臺裝機容量300 MW及以上的水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
(3)500kV及以上的輸變電工程;
(4)單臺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風力發電工程;
(5)填補了同期我國電力系統設備容量、技術參數、電壓等級空白的工程。
(四)鐵路工程
以一項完整系統工程為單位的長大干線鐵路工程;獨立樞紐工程;獨立特大站房;150米及以上跨徑的獨立特大橋梁;3000米及以上的特長隧道。
(五)交通(路、橋、隧、港口)工程
5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150米及以上跨徑的獨立特大橋梁;3000米及以上的特長隧道。
年吞吐量100萬噸及以上大型現代化港口工程和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的大型河口、航道治理工程等。
(六)石油、化工、有色工程
投資規模在10億元及以上的重點建設工程。
(七)冶金工程
投資規模在30億元及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及以上的工程。
(八)煤炭工程
投資規模在15億元及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及以上的工程。
(九)建材工程
(1)日產量在4500噸及以上的水泥生產線工程;
(2)日熔量在800噸及以上的玻璃生產線工程。
(十)林業工程
(1)人造板加工100000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林產工業工程;
(2)世界保護聯盟保護地或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50000公頃及以上的林業生態保護工程;
(3)國家級公益林或三北防護林等營造面積10000公頃及以上的林業生態修復工程;
(4)占地5萬平方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林業建設工程。
(十一)市政園林工程
(1)橋面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橋或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長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橋或單跨100米及以上的橋梁工程;
(3)長度10公里及以上的軌道交通工程;
(4)日供水10萬噸及以上的供水廠或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5)日處理1500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及衛生填埋處理工程;
(6)占地5萬平方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園林建筑工程;
(7)對區域社會和經濟發展影響力大的國家標志性市政設施工程或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園林工程。
(十二)上述(一)至(十一)項中未列入的,可參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申報工程規模”要求。
第九條 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積原則上在6萬平方米及以上(少數民族和西部邊遠地區工程及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意義的工程可在3萬平方米及以上)。
(二)水利工程
(1)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工程;
(2)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水工大壩工程;
(3)投資30億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三)電力工程
(1)單臺裝機容量6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或核電站;
(2)單臺裝機容量300 MW及以上的水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
(3)500kV及以上的輸變電工程;
(4)單臺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風力發電工程;
(5)填補了同期我國電力系統設備容量、技術參數、電壓等級空白的工程。
(四)鐵路工程
以一項完整系統工程為單位的長大干線鐵路工程;獨立樞紐工程;獨立特大站房;150米及以上跨徑的獨立特大橋梁;3000米及以上的特長隧道。
(五)交通(路、橋、隧、港口)工程
5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150米及以上跨徑的獨立特大橋梁;3000米及以上的特長隧道。
年吞吐量100萬噸及以上大型現代化港口工程和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的大型河口、航道治理工程等。
(六)石油、化工、有色工程
投資規模在10億元及以上的重點建設工程。
(七)冶金工程
投資規模在30億元及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及以上的工程。
(八)煤炭工程
投資規模在15億元及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及以上的工程。
(九)建材工程
(1)日產量在4500噸及以上的水泥生產線工程;
(2)日熔量在800噸及以上的玻璃生產線工程。
(十)林業工程
(1)人造板加工100000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林產工業工程;
(2)世界保護聯盟保護地或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50000公頃及以上的林業生態保護工程;
(3)國家級公益林或三北防護林等營造面積10000公頃及以上的林業生態修復工程;
(4)占地5萬平方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林業建設工程。
(十一)市政園林工程
(1)橋面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橋或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長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橋或單跨100米及以上的橋梁工程;
(3)長度10公里及以上的軌道交通工程;
(4)日供水10萬噸及以上的供水廠或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5)日處理1500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及衛生填埋處理工程;
(6)占地5萬平方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園林建筑工程;
(7)對區域社會和經濟發展影響力大的國家標志性市政設施工程或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園林工程。
(十二)上述(一)至(十一)項中未列入的,可參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申報工程規模”要求。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充分體現我國建筑文化特色和時代精神,對國家經濟發展、民生和國防建設發揮重大作用且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或時代特征的標志性工程。
(二)設計先進合理,工程質量、規模、科技含量在同年代、同行業居國內領先水平,是社會大眾公認的經典工程。
(三)應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開工建設且在竣工后使用1年及以上的工程。
(四)1987年以后竣工的參評工程原則上應獲中國建設(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同時獲省部級及以上優秀勘察設計獎。
(五)積極推廣應用“四新技術”,節能環保成效顯著。
(一)充分體現我國建筑文化特色和時代精神,對國家經濟發展、民生和國防建設發揮重大作用且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或時代特征的標志性工程。
(二)設計先進合理,工程質量、規模、科技含量在同年代、同行業居國內領先水平,是社會大眾公認的經典工程。
(三)應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開工建設且在竣工后使用1年及以上的工程。
(四)1987年以后竣工的參評工程原則上應獲中國建設(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同時獲省部級及以上優秀勘察設計獎。
(五)積極推廣應用“四新技術”,節能環保成效顯著。
第五章 申報、推薦與評審
第十一條 參評工程由工程承建單位自愿申報。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的建設、設計及參建等單位可作為參評單位。工程承建單位作為申報單位負責組織填寫申報表,匯總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申報表原件2份。
(二)工程立項批復、竣工驗收報告或備案表等資料復印件1份。
(三)工程簡介800~1000字左右,工程特點及代表性說明200字以內,各1份。
(四)工程所獲科技、質量、設計等最高級別的獎項證書或文件復印件1份。
(五)反映工程全貌、工程特點的有代表性的6寸彩色照片10張,并附中英文說明。
(六)申報資料要準確、真實,如有變更應提供相應的文字說明和變更文件復印件1份。
(七)申報表、工程簡介、工程特點及代表性說明為word文檔、工程彩色照片為JPG格式、獲獎證書或文件掃描件的電子版資料1套。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自愿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相關行業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
有關單位是指沒有成立建筑業(建設)協會,并與中國建筑業協會商妥的歸口本系統申報工程的單位。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工程,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推薦;水利、電力、鐵道、交通(路、橋、隧、港口)、石油、化工、冶金、有色、煤炭、建材、林業、市政、國防等類別的專業工程,原則上由相關行業建設協會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也可推薦本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專業工程。
第十六條 受理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有關單位,應依據《評選辦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并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正式行文向“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選活動辦公室推薦。
第十七條 推薦工程數量暫定為130項,各地區、各行業推薦名額由組委會研究并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按規定時間向組委會辦公室提交申報資料。
第十九條 對各地區、各行業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工程,由組委會辦公室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組委會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參評工程經組委會審核后,上網公示1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公示期內無重大不同意見的工程,將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參評工程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評委投贊成票方可入選,當入選項目多于100項時,取前100項,評選結果由組委會發布。
第十二條 工程的建設、設計及參建等單位可作為參評單位。工程承建單位作為申報單位負責組織填寫申報表,匯總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申報表原件2份。
(二)工程立項批復、竣工驗收報告或備案表等資料復印件1份。
(三)工程簡介800~1000字左右,工程特點及代表性說明200字以內,各1份。
(四)工程所獲科技、質量、設計等最高級別的獎項證書或文件復印件1份。
(五)反映工程全貌、工程特點的有代表性的6寸彩色照片10張,并附中英文說明。
(六)申報資料要準確、真實,如有變更應提供相應的文字說明和變更文件復印件1份。
(七)申報表、工程簡介、工程特點及代表性說明為word文檔、工程彩色照片為JPG格式、獲獎證書或文件掃描件的電子版資料1套。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自愿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相關行業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
有關單位是指沒有成立建筑業(建設)協會,并與中國建筑業協會商妥的歸口本系統申報工程的單位。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工程,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推薦;水利、電力、鐵道、交通(路、橋、隧、港口)、石油、化工、冶金、有色、煤炭、建材、林業、市政、國防等類別的專業工程,原則上由相關行業建設協會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也可推薦本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專業工程。
第十六條 受理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有關單位,應依據《評選辦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并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正式行文向“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評選活動辦公室推薦。
第十七條 推薦工程數量暫定為130項,各地區、各行業推薦名額由組委會研究并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按規定時間向組委會辦公室提交申報資料。
第十九條 對各地區、各行業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工程,由組委會辦公室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組委會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參評工程經組委會審核后,上網公示1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公示期內無重大不同意見的工程,將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參評工程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評委投贊成票方可入選,當入選項目多于100項時,取前100項,評選結果由組委會發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條 在組委會授權下,中國建筑業協會將會同有關單位召開新聞發布會和表彰大會,向榮獲“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的建設、設計、承建、參建等單位頒發獎牌(杯)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為了將“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載入中國建設與改革發展史冊,鼓舞鞭策后人,組委會授權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畫冊,向國內外發行。
第二十二條 為了將“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載入中國建設與改革發展史冊,鼓舞鞭策后人,組委會授權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畫冊,向國內外發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擬“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為暫定名稱,正式名稱以組委會發布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組委會負責解釋。
附件2: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申報表
附件3: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建議推薦名額表
附件4:各地區、行業推薦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情況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組委會負責解釋。
附件2: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申報表
附件3: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建議推薦名額表
附件4:各地區、行業推薦改革開放35年百項經典工程(暫定名)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