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管理工作,近日,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單位、受理條件、受理程序、受理時限、違則處罰等進行了全面規范。
按照《辦法》,今后各類房屋的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可向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投訴;投訴受理后,承辦人應在3~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征求意見,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是否對施工質量問題進行現場勘查和調查,針對調查情況責成相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完成。投訴受理后應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延長辦理的,應告知投訴人。
《辦法》規定,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在保修期內和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但對于超過保修期規定期限的;采用匿名或不具實名投訴的;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因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以及裝飾裝修不當等行為引起的;因施工質量問題引起的經濟賠償、糾紛或提出退房、換房要求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而重復投訴的;其他不屬于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投訴監督范疇以及依法不屬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受理范圍的7種情況不予受理。(來源:《中國建設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