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來源: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