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政府下發《甘肅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讓不可移動文物,并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工程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方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中如發現文物,施工單位須即刻停止作業,保護好現場,并向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程序組織考古發掘。如有重要發現,應另行制訂文物保護方案,并相應調整工程設計方案。
《辦法》明確,對納入全省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項目,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傾斜支持,優先安排文物保護相關工作。在進行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要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區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經考古調查,建設單位還要與文物部門商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制訂文物保護方案。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考古發掘單位可提出發掘計劃,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辦法》指出,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古發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文物損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