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東省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制定的《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作為全國范圍內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內容最全面的一部專門地方性法規,首次將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并創造性的將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建設、建設工程材料公示、建設工程材料合同文本、房屋空氣檢測和建設工程材料召回等制度寫入條例。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工程建設項目不斷增多,建設工程材料的需求日益擴大,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建設工程材料領域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從目前各地發生的事故和案件看,主要表現在:質量參差不齊,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為工程建設埋下隱患;材料污染重、材質差,威脅人身健康和安全;行業高能耗、高污染狀況與“低碳經濟”的發展戰略相悖,市場缺乏整體規劃,建設布局不合理,再就是缺乏整體規劃,新型環保產品的推廣面臨壓力。針對這些現象,青島市制定的《條例》,用法規形式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全面地監管。首先,該《條例》明確了監管主體,實現無縫隙、全覆蓋管理。《條例》規定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建設工程材料管理的牽頭部門,從而解決建設工程材料監管體制長期未能理順,質檢、工商、建委等執法主體多元化、職能交叉,鏈條長、環節多,標準不一等問題。其次。加強備案管理,即時發布相關信息。《條例》規定要通過對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實現質量嚴格把關,從而保證了建筑尤其是現階段保障房的質量。同時建立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平臺,公布建設工程材料登記備案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并明確沒備案的也要公布,讓老百姓明白、安全消費。
同時,《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室內環境質量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在銷售場所明示和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載明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從最大程度上保證了廣大老百姓的知情權,利于維護自身利益。法規還明確了要編制市場規劃、優化建設布局。該《條例》在全國史無前例地加入建材市場建設規劃內容,通過編制建設工程材料市場發展專項規劃,規范布局規劃并引導經營者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從而解決長期以來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布局不合理,普遍臟、亂、差,配套不完善等問題。對于全國專業市場的管理工作,也具有先頭兵和開拓者的重要意義。《條例》還規定了要實現建材召回,防患于未然。通過明確召回的主體、程序、監管,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
規范建設工程材料經營,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條例》明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合同文本,以規范和引導建材交易行為,最大限度來規避當前條件下關于合同內容不真實、不全面、拖欠款、偷漏稅等問題,有效地保護合同雙方地位平等,維護雙方利益。該《條例》的實施使青島市的建設工程材料發展有了法律保證,推動青島市建材行業朝著規模布局更加合理、功能設施更加完善、資源利用更加節約、經營環境更加良好、企業效益更加突出、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的方向發展,開創了科學建設、規范管理、建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局面。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孫夢元表示,針對建設工程材料的現狀,《條例》創造性地進行了制度設計,意在解決建設工程材料監管體制長期未能理順,質檢、工商、建委等執法主體多元化、職能交叉,鏈條長、環節多,標準不一等問題;讓老百姓明白、安全消費;解決長期以來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布局不合理,普遍臟、亂、差,配套不完善等問題。
此外,鑒于目前裝修污染問題突出,《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筑和住宅竣工驗收時對室內環境進行檢測,只有在合格的情況下才能交付使用,從而有效地避免污染問題。如果建設單位對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即交付使用,將按照罰則處以5到10萬的罰款,并計入信息評價系統。此外,條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房屋使用的重要的建設工程材料在銷售場所進行明示,并在買賣合同中進行載明,此舉將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