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條例》結合山東省實際,對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等作出了系統規定。
《條例》規定,要實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制度。建筑技術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申請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作為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同時,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要求城鎮新區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礎上,《條例》將建筑節能監管進一步向前期的規劃、后期的驗收環節延伸,形成了涵蓋總規和詳規編制、規劃審批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管體系。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同時,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強制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太陽能利用條件根據技術和產業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同時,要求政府投資的建筑工程,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此外,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要按照用熱量收費。對已經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卻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供熱企業,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為實現建筑保溫與結構同壽命,《條例》鼓勵開發應用墻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并逐步提高應用比例。同時,授權省政府在條件成熟時明確期限和區域,全面推廣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節能考核內容,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及設區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一級建筑節能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