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開發商在江蘇建房不保修將被罰款。日前,江蘇省正式公布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該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建造施工、質量監督和檢測監理等各環節作了嚴格規定,明確了工程各參建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掇k法》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當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如果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發現檢測報告不合格時,質量檢測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房屋質量是百姓最為關心的重點之一,《辦法》的出臺也為業主維權提供了新保障。該《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標牌上應當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辦法》專門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相應的質量保修責任,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將被處2~3萬元罰款。建設單位若未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并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的,也將被處1萬元罰款。如果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程相關驗收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同樣將處1~3萬元罰款。而質量檢測單位未在24小時內將不合格檢測報告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也將被處1~3萬元罰款。(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