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持續的高溫天氣,給戶外作業的勞動者帶來不便。為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天津市規定,在35攝氏度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工作可獲得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天津市最新下發的《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明確表示,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含35攝氏度)的天氣。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不含33攝氏度)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1元。同時,要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的辦法。
該通知還明確要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時間,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的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據了解,該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廢止。(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