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在該省人大官方網站上刊出,向在粵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單位、檢測單位、混凝土及其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質量責任與法律責任均作了清晰的界定,進一步健全了竣工驗收、工程質量保修等制度,強化了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
目前正在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未對工程竣工驗收做出具體要求,而《修訂草案》則專設一章,對此做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要求,住宅建設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質量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到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在工程質量保修方面,《修訂草案》也做了調整。根據《草案》,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追償。(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