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安全隱患原因,道路、橋梁、廣場、隧道等城市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筑物,不能隨便拆除和改造。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批準通過《武漢市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旨在杜絕“短命工程”。
《辦法》還規定,上述設施和建筑物確因安全隱患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的,應當進行評估和論證,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國家機關或使用財政資金修建的其他辦公用房,裝修后正常使用的,10年內不得再次裝修。
根據《辦法》,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進行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或者未通過這些評估及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違者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