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以及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減料,造成工程結構損害等質量事故,將對責任“一追到底”,即使責任人退休也將追責;責任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這是日前公布的《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中的權威內容。
按照辦法規定,在實施的對象方面,參與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均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的實施采用建立《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和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方式。《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包括《質量責任信息登記表》和《質量責任承諾書》。在責任認定上,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相關責任。責任主體單位應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質量終身制管理體系,明確質量責任。發生質量事故以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各責任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負領導責任,技術負責人負技術責任,質量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管理責任;項目現場主要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技術負責人負直接技術責任,質量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其他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在追責的時限上,按照要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規定使用年限內,質量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即使發生單位轉讓、合并與分立,個人工作調動與退休情形的,均應按公司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終身質量責任。
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不可抗力和業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追究質量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局部坍塌的;建筑結構發生不均勻沉降、開裂等,導致工程結構損害,影響結構安全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減料,造成工程結構損害的;城市橋梁出現較大裂縫、橋體嚴重滲水等影響使用安全問題的;其他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并造成工程結構損害的。按照規定,企業解散的,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終身質量責任。企業設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終身質量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責任單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責任單位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分別給予罰款、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工作調動、職務變化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依法作出處理。責任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實施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