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廣州市城鄉建委印發了《廣州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提出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申請工程施工許可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繳納。
建設工程完工后,經該市節能墻革辦或受委托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實,按規定使用了新型墻體材料、工程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并通過建筑節能工程分部驗收的,預繳的專項基金按財政預算收入退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金退還。根據規定,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礎部分)按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專項基金預收款100%返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的,專項基金預收款返退90%;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專項基金預收款返退80%;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專項基金預收款返退70%;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專項基金預收款返退60%;比例小于60%的,專項基金預收款不返退。
《意見》要求,建設單位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指不予退還部分),應計入建安工程成本。同時,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和補助;新建或改造的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試點、示范項目及公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和推廣;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的科研項目、新技術與新產品的開發研究及再生資源(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的執法、調研、培訓和宣傳;代征手續費;經財政部門批準與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有關的其他開支。(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