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近日與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專用賬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進一步規范工資保證金制度,強化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深化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款支付管理等要求,以加強該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進一步規范工資保證金制度
明確工資保證金繳納標準。《通知》提出,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到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定的銀行賬戶,繳存款額為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總價款的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預先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部分工程款。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核驗施工總承包企業繳存工資保證金的憑證,未按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的,不予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對工資保證金繳存實施差異化管理。《通知》明確,各市(包括雄安新區)對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價款較高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適當降低其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應適當降低其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對3年內發生過2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以及3年內雖發生過1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但拖欠問題一直未解決的,適當提高其繳存比例。
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和返還程序。《通知》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申請動用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應及時動用資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督促繳存企業限期按規定補足工資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個月且繳存企業在施工現場公告無拖欠工資情況10日期滿后,繳存企業可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對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在10日內將工資保證金退還繳存企業。
加強工資保證金的管理。《通知》要求,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必須對繳存的保證金建賬記賬,實行嚴格規范的財務、審計制度,切實加強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強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
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通知》明確,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總價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階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約定分批撥付,賬戶日常余額應滿足下月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施工合同中,對工資專用賬戶、撥付節點和比例(金額)、撥付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實施銀行代發工資。《通知》提出,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提前公布與本部門簽訂有工資專用賬戶監管協議的當地商業銀行名單。施工總承包企業自主選擇工資專用賬戶設立銀行,開戶后,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每月向銀行提交工資撥付申請表和農民工個人姓名、工資額、銀行賬號等信息,并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銀行直接從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向農民工個人賬戶劃轉工資,并減免異地跨行撥付農民工工資的手續費。
明確各方主體職責。《通知》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用于發放工資的工程款,不得遲延撥付,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墊資支付工資。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發揮樣板示范作用,帶頭落實專用賬戶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當落實全員勞務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的用工登記表、考勤表(工作量確認表)和工資表,現場公示農民工工資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實時動態掌握施工現場的用工情況。實施工程分包的項目,鼓勵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施工單位應當催促建設單位盡快撥付,同時停止施工,控制經營風險,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各工資專用賬戶銀行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在本行開設銀行賬戶,不得拖延發放農民工工資;同時,應加強對賬戶的日常監督,在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資金被挪用或1個月以上未發生工資劃轉等情況時,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動態監督檢查,發現施工總承包企業未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不按時撥付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或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墊資支付工資的,責令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施工總承包企業暫停施工;對因上述問題導致拖欠工資的責任主體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深化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款支付管理
創新工資保證金管理方式。《通知》要求,各市要大力推廣銀行保函,積極開展保證保險示范試點,逐步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企業選擇見索即付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的方式替代現金繳存工資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全面推行工程價款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強化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與調整,規范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支付。
各市應針對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情況,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施工企業可以銀行保函、商業保險或擔保保函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同時,建設單位也應向承包企業提供支付擔保,預防拖欠工程款。(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