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相關條文規定,結合我省建筑工人實名制落實情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對全省實名制落實情況調研測算的基礎上印發通知,決定把落實實名制管理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可競爭費)中計取。
通知明確,建筑、安裝、裝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原來的3.8%調整為4%;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原來的3%調整為3.2%。通知從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2019年12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項目執行調整后標準。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項目,2019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執行調整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