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聯合印發《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自2020年8月1日起在全省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保險工作。
《意見》明確,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等形式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與保險機構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合同,并將已經生效的保單提交“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備案后,視同已經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意見》同時規定,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等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繳存的保證金金額,保證期限原則上為施工合同約定工期延后12個月。投保人和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需要動用保證金的,根據項目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辦理,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到有效索賠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賠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意見》強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或限制采用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不得指定保險機構。企業自愿選擇現金、保險、保函等任一繳存方式。對企業提供虛假保證資料或虛假保險保函的,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