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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意見(試行)》(欽市建管〔2019〕224號)及解讀

  • 來源: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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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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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市建管〔2019〕2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我市住宅工程風險保障機制,切實保證住宅工程質量,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工作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欽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欽州市自然資源局
欽州市財政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欽州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29日

 

關于推行欽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我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建立住宅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切實保證住宅工程質量,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8〕29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在部分設區市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8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定義)

本意見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所稱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意見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意見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建設單位。

本意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使用國有資金的住宅工程、市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監管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發包人應當將實施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有關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及承發包合同。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并要求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保險公司。

鼓勵我市各縣區的商品住宅工程,逐步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第四條(基本承保范圍和期限)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和保險期限為:

(一)整體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三)主體或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四)陽臺、雨棚、挑檐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五)外墻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六)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等防滲漏處理工程損壞,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所包含的裝修、設備設施因前述防滲漏處理工程損壞造成的損壞。

以上第(一)至(五)項保險期限為十年,第(六)項保險期限為五年。

保險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兩年后開始起算。建設工程在建筑竣工備案后兩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

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或保險期限到期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十五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業主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承保范圍內的建筑存在質量缺陷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提出需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對以下項目以附加險的方式提供保險服務:

(一)墻面、頂層抹灰層工程;

(二)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三)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以上第(一)至(四)項保險期限為兩年。保險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兩年后開始起算。

 

第五條(保險除外責任)

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第六條(承保模式)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刹捎霉脖DJ讲⒆裱咭龑?、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專業經營的原則,具體的模式及運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確定。

 

第七條(保險公司)

共保牽頭的保險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達到50億;

(二)近三年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四)與再保機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建立穩定合作關系;

(五)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經驗。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共保應當遵守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

參加共保的保險公司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八條(保險合同)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投保人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含不高于30%的風險管理費用)。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保費計算)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投保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明該保險費用。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承保費率,可以根據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誠信等情況,結合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企業,以及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惠。

 

第十條(保險條款及費率核準)

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報告。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服務)

保險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情況,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計劃、實施范圍、關鍵節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工程參建各方應當提供便利條件,配合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

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后應當及時出具書面檢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TIS)在工程完工后,出具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內容應當包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及相關的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

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及時提供給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中提及的質量缺陷問題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同意通過竣工驗收。如遇爭議,可委托雙方均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公司經檢查發現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合同解除。

對未銷售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并經保險公司同意的,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但已支付的用于風險管理部分的費用和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不再返還。

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或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應當征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權益轉讓)

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四條(入戶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等。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同《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

 

第十五條(理賠流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理賠體系,優化理賠制度,制定理賠應急預案,提供專業、快速的理賠服務。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保險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業主的理賠申請、現場勘查和組織維修。

 

第十六條(理賠申請)

參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項目業主,在保險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后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認為住宅工程因質量缺陷發生損壞的,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理賠申請。

 

第十七條(核定賠償)

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接到索賠人理賠申請書后,應當在兩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委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且保險公司與索賠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自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公司應當七日內作出核定。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統一的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及有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爭議鑒定)

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有異議的,可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可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鑒定、評估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評估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九條(應急維修)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間內,應當先行組織人員進行維修。同時,完成現場勘查工作。

 

第二十條(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各方應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一條(信息平臺)

保險公司應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信息服務平臺,所有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及時將承保的工程項目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保險理賠信息等內容錄入該信息服務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及有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牽頭組織各工程建設相關行業協會和各保險行業協會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推進過程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指導和服務)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保險、金融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組織、協調、監督作用,加強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相關政策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試行日期及條款解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期為二年,試點期間可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完善,相關條款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欽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出臺背景

為推進我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建立住宅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切實保證住宅工程質量,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權益,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試點范圍

《實施意見》在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使用國有資金的住宅工程及市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商品住宅工程中試點推行。

三、制定依據

《實施意見》主要根據以下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

5.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8〕29號)

6.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在部分設區市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86號)

四、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有二十三條,主要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內容含義、試點范圍、承保模式、保險合同、風險管理、理賠流程、爭議處理及相關方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施行時間

《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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