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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來源: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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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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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建市字〔2019〕21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jiān)分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充分發(fā)揮工程擔保作用,促進我省工程擔保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現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六部門制定的《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 (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切實減輕建筑業(yè)企業(yè)負擔,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和對工程保證擔保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保證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

工程保證擔保類型,主要包括投標保證擔保、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保證人,是指有資格的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和有資格出具保函的銀行。其中,有資格的工程擔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冊,以工程擔保為主要經營范圍的擔保公司;有資格出具保函的銀行是指商事登記在本省并取得總行開展工程擔保業(yè)務書面授權的分行、支行以上銀行;有資格的保險機構是指商事登記在本省的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并取得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業(yè)務資格許可或總公司授權的保險機構。

第五條 保證人提供的工程保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工程保證擔保合同。對上述保證方式出具的文書,本辦法統稱為保函。

第六條 工程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外,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已發(fā)生實際用工行為的,在農民工工資支付完畢前,工資保證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發(fā)生變化,保證合同及保函有效期應相應改變調整,具體情形由保證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保函應使用統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內容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工程保證擔保實行有償付費制度。投標保證擔保、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發(fā)生的擔保費用由承包商在企業(y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發(fā)生的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九條 工程建設擔保活動中應優(yōu)先采用工程保證擔保方式,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和監(jiān)督;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監(jiān)督。

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銀行保險機構出具保函、開展保證保險進行監(jiān)管。

發(fā)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職責,落實執(zhí)行國務院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的要求,做好用保函替代保證金工作。

 

 

第二章  保證人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冊并經有關業(yè)務監(jiān)管部門批準;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

工程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開展業(yè)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業(yè)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70%。

工程擔保公司應當向注冊地所在銀行預存不低于1000萬元的代償準備金,代償準備金托管銀行應與注冊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托管協議。

有資格的銀行、保險機構在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

(四)有具備管理工程合同所需的高中級工程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師和注冊監(jiān)理師人員各不少于1人。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yè)務操作規(guī)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保證人可以根據被保證人的信用評價等級、資金狀況、保證期限、擔保金額等因素,選擇合理的反擔保方式。保證人要求被保證人提供第三方反擔保的,該反擔保人不得為債權人或債權人的關聯企業(yè)。被保證人或保函債權人不得為保證人的關聯企業(yè)。

第十三條 保證人承保后,應指派專業(yè)技術人員進入現場,履行風險防控職責,及時評價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消除潛在違約風險。保證人對承保項目的風控管理應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了解被保證人當期財務狀況。

(二)向被保證人、債權人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工程合同履行情況。

(三)參加工程施工例會和工程驗收。

(四)填寫《保后管理手冊》,記錄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債權人履約情況。

第十四條  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jiān)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創(chuàng)新工程監(jiān)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yè)技術能力。

 

 

第三章 保證擔保類型

 

第十五條 投標保證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投標活動的擔保。

(一)投標保證金額為投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額最高限額不超過50萬元。

(二)投標保證擔保的保證有效期為從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之日起至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后5日內。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一)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的10%。

工程合同價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承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當承包合同履行額不超過保證金額時,代償金額按實際發(fā)生額執(zhí)行;當承包合同履行額超過保證金額時,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zhí)行。

(三)建設單位支付保證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支付之日起180日內。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工程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擔保。

(一)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的10%。采用通用技術標準、實行經評審最低價中標的國有資金項目,保證金額應不低于工程合同價的30%。

(二)工程合同價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實行分段滾動擔保的,每段滾動擔保金額與該段業(yè)主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金額相等。

(三)施工單位未按工程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可向施工單位通過提供設備、技術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夠繼續(xù)完成工程項目;

(四)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180日內。

第十八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關主管部門 (債權人代表)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擔保。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的保證金額為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部門核定的應繳存金額。

(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擔保的保證有效期至勞務用工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后180日內 。

(三)被保證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向保證人出具相關代償手續(xù)。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zhí)行,保證人應見索即付。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對工程發(fā)生的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

(一)工程質量保修保證擔保的保證金額為工程合同價的3%。

(二)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有效期應與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相一致。

(三)施工單位在保修責任期內對工程項目出現的質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責任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zhí)行。

(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提交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工程質量保修保證保函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使用《山西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布合格保證人名單、工程擔保失信人名單,提供工程保函、擔保項目查詢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實行登記、公布制度。有資格的工程擔保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可向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保函實行保管制度。被保證人應自保函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保函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 工程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后,保證人應分別持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或建設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到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保函原件。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擔保實行擔保余額控制。工程擔保公司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有資格的銀行、保險機構的業(yè)務額度按照省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的業(yè)務總量納入《信息平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同一保證人不得為同一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同時提供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和施工單位履約保證擔保。

第二十六條 與保證人有深度合作的工程咨詢、工程監(jiān)理單位,不得為保證人擔保的工程項目同時提供工程咨詢和工程監(jiān)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積極發(fā)展電子保函,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jiān)管。

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在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況的,應作為不良行為信息記入《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一)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保證擔保業(yè)務的;

(二)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四)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五)保函未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的;

(六)在保函保管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撤銷或變相撤保的;     

(八)安排債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的;

(九)惡意壓低保證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jiān)控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保證人的動態(tài)考核和信用評價機制,定期對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擔保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加強信用監(jiān)管,被保證人發(fā)生違約、拒不支付保證人代償賠付或代為履約相關款項的,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被保證人違約行為記入《信息平臺》“失信人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huán)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建設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在建工程項目中實行保證擔保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晉建建字〔2004〕318號)和原山西省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建建字〔2005〕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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