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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重慶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行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來源: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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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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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管理局,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各保險公司,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我委起草了《重慶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行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請于2019年12月27日前將修改意見返市住房城鄉建委質量安全處。
  聯系人:黃偉,電話:63671193,傳真:63612887。

  附件:

1. 意見反饋表
  2.《重慶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行意見(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2月24日


 

重慶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行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工程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試行意見。

第二條 (定義)

本試行意見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試行意見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試行意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險活動,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試行意見。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當將投保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并要求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保險公司。

第四條 (承保范圍及期限)

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外墻面坍塌(含脫落)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十年,保溫和防水工程為五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該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驗收合格兩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

保險公司對以下項目可以附加險的方式為建設單位提供保險服務: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附加險的具體保險范圍、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之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的或保險期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險期間,執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業主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承保范圍內的建筑存在質量缺陷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除外責任)

因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責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試行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第六條 (缺陷保險外的其他保險)

鼓勵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等有關單位及其人員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施工單位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并且保險責任涵蓋竣工驗收合格后兩年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鼓勵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投保裝配式部品、部件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鼓勵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主體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七條 (投保模式)

投保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承發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向參建單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義務。

第八條 (承保模式)

缺陷保險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體由牽頭保險公司和至少兩家成員保險公司組成,并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市金融監管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注冊資本金充裕,綜合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管理能力強,承保理賠服務優質,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

第九條 (保險條款及費率)

保險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工程技術復雜程度、參建單位企業資質和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據、再保險市場狀況等,公平、合理擬訂缺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依法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應當結合我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排名給予費率調整。

保險公司按照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預算價計算保險費,建設單位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

投保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缺陷保險的不計免賠額,其他附加險免賠額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將缺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準,需修改保險條款或保險費率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報送核準。保險公司嚴格執行核準后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十條 (保險合同)

投保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含不高于保險費 30%的風險管理費用)。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機構及其人員情況,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

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向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建設單位接到評估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開展質量缺陷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完成整改前,監理單位不得同意通過相關驗收。

保險公司在最終評價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不得通過該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就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設單位如要解除合同、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同內容,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應當征得全部買受人的書面同意。

保險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依法解散、破產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權益轉讓)

在保險期間內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建設單位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四條 (索賠流程)

保險公司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內容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部門及其聯系方式、業主變更通知義務等。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建設單位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 《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主。

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后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理賠體系,優化理賠制度,制定充分保護業主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業主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質量檢測專業資質和司法鑒定資格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

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業主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格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應急維修)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第十七條 (信息平臺)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缺陷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缺陷保險和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工程質量風險評估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

鼓勵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積極參與缺陷保險制度實施,充分發揮專業作用。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

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等相關責任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其他)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試行意見執行。

第二十一條 (試行日期)

本試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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