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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麗水監管分局 關于印發《市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

  • 來源: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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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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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建發〔2020〕4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開發區建設分局、市質監站、各相關單位: 

  為繼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深化建筑業發展和改革創新,按照建立規范、完善工程擔保市場,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的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和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減輕建筑業企業與建設單位負擔的總體思路。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市本級開展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現將《市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麗水監管分局 

2020年1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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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化建筑業發展和改革創新,按照建立規范、完善工程擔保市場,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的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總體思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定義) 

  本方案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本方案所稱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業 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方案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 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方案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建設單位;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第三條(適用范圍) 

  市區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并鼓勵其他公共建筑項目或其他地區積極參與試點。 

  第四條(承保范圍和期限)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含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 斷裂; 

  5、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其他情形。 

  (二) 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前款第(一)項保險期限為十年,第(二)項為六年。保險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兩年后開始起算。建設工程在竣工備案后兩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 

  保險公司對以下項目以附加險的方式為建設單位提供保險服務: 

  (一)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 

  (二)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以上(一)至(三)項的保險期限為兩年,保險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兩年后開始計算。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應當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承保范圍內的建筑質量進行自查,若存在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保險除外責任) 

  因業主責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費計算)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 

  第七條(保險條款及費率核準)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當經保險監管部門核準,并征得市住房城鄉建設監管部門同意。 

  保障性住房保險費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監管部門結合投保項目的質量、保險、理賠等情況進行測算。具體承保費率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髙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惠。為避免保險機構之間的無序競爭,保障后續的服務質量,試點期間的費率應設定在1.3%~1.7%之間,具體費率保險機構可與投保人在保險條款中自行約定。 

  在試點期內起保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免賠額為零。 

  條(保險合同) 

  投保建設工程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承發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可在辦理施工許可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當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保險合同在簽訂前應報工程所在地的建設部門審查備案,未經審查的保險合同,建設部門不予認可,并不得作為后期減免物業保修金的依據,所引起的相關后果由合同簽訂雙方自行承擔。 

  條(風險管理)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 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 現的質量缺陷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明確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專業人員的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設計、施工單位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試點期間,風險管理機構在我市開展相關業務前應到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對涉及工程重大質量風險隱患的檢查報告應及時抄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市建設主管部門將在試點結束后對相關機構進行測評,測評依據將作為今后制定風險管理機構評價標準和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入戶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 

  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 缺陷保險告知書》,隨同《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 

  第十條(索賠申請) 

  業主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內認為住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條(理賠流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受理業主的理賠申請,組織現場勘查和維修。 

  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業 主的理賠申請、現場勘查和組織維修。 

  第十條(核定賠償) 

  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爭議鑒定) 

  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條(應急維修)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勘查。 

  十六條(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 間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十七條(其他) 

  為鼓勵建設單位購買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繳納的保費金額和條款內容減免該項目的物業保修金。 

  其他地區或其他建設工程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鼓勵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方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試點期間在我市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和相關經營許可的保險機構可自行開展試點工作,也可與其他保險機構組建共保體開展試點。如發現機構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取消其試點資格。市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將對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并追究保險公司相應責任。市建設主管部門將在試點結束后對保險機構進行測評,測評依據將作為今后制定保險機構評價標準和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 

  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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