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松建管〔2020〕5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我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水平,根據《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滬府辦〔2019〕3號)文件精神,區建管委、區規劃資源局、區房管局和區金融辦聯合制定了《松江區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現予以發布,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松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松江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松江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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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區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據
根據《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19〕3 號)等文件精神,為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實施范圍
本區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宅和商品住宅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
三、組織機構
成立松江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相關機構和責任部門,加強組織保障,全面推進和指導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保險各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分管副區長擔任組長,區建管委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區建管委、區房管局、區規劃資源局、區金融辦等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建管委,區建管委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區建管中心(招管中心)、質安監站組織實施。
四、責任分工
區建管委負責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推進及綜合管理;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中明確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及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并在施工許可環節予以把關;負責加強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監督,要求建設單位對保險公司最終檢查報告存在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區房管局協同推進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管理工作;對于保障住房,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項目協議書》中明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區規劃資源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前征詢階段,就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有關事項征詢區建管委,并依據區建管委的征詢回復意見,應當將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方案及土地出讓合同。
區金融辦參與協調相關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責任和義務。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準備階段(2020年4月-2020年5月)
1、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成立領導小組,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工作會議,研究工作具體內容,制定本區推進工作方案。
2、區建管委聯合區房管局、區規劃資源局、區金融辦召開住宅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啟動會議,與區相關保險公司搭建互通互聯平臺。
3、區建管委、區房管局、區規劃資源局、區金融辦和相關保險公司負責對區域內所有建設單位進行文件宣貫,在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置咨詢窗口,接受企業咨詢。
(二)逐步推進階段(2020年6月-7月)
1、按照滬府辦規〔2019〕3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區實際,全區所有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推行實施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保障性住宅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征收安置房(或限價商品房)等四種不同類型。
2、承保范圍和期限、投保和承保模式、保險合同要求、風險管理、參建各方等具體要求,參照《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19〕3號) 、《上海市住宅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滬住建規范聯〔2019〕7號)執行。
3、由區相關保險公司對建設項目的投保和承保模式、質量全過程風險管理、承保理賠流程、保險責任爭議鑒定等進行跟蹤分析并給予幫助指導。
4、區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強化溝通協調,對相關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及時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三)總結提升階段(2020年8月起)
要求區域內所有商品房和保障房項目全面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結合上級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穩妥有序地推進相關工作,總結形成本區經驗和做法。
六、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溝通聯系,形成工作合力。各項目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應落實專人負責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各項工作。
(二)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定期召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例會,通報本區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存在問題。
(三)加強溝通協調
住宅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工作涉及部門較多,除區相關職能部門外,各條線需要和市住建委、市金融監管局、市銀保監局等市級部門加強溝通。同時還需與相關建設單位、保險公司等以協調會、座談會等形式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四)加強機制研究
根據本區特點,研究住宅工程質量缺陷保險聯合共保體模式,發揮風險管理機構的作用,加強住宅工程建設階段的質量控制,切實減少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