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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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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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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質[2020]20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提高我市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廣東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7月17日

 

 

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笫一條 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 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住宅工程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產權所有人,為保險合同的索賠權益人。

笫三條 本市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前述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險活動,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居住用地出讓時,土地出讓人應當將投保缺陷保險列為出讓條件,并將投保缺陷保險列入出讓合同。

鼓勵在建社會投資項目購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監督告知時,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履行誠信義務,完成土地出讓條件中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要求,對未按要求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記錄失信信息。

 

第二章  保險方案

第五條 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保溫和防水工程,具體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執行。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  整體或局部倒塌;

2.  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 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  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 外墻面坍塌(含脫落)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 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 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 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 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瀝;

4. 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淜。

(三)裝飾裝修等工程:

保險公司對以下項目可以附加險的方式為建設單位提供保險服務: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附加險的具體保險范圍、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笫六條 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自保單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以及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

(一)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為兩年。

(三)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起算,前述“第五條(保險責任)”項下“(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險責任期為十年,“(二)保溫和防水工程”為五年,“(三)裝飾裝修等工程” 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保險責任期內,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業主、使用人、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要求。

保險公司按照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和保險費率等計算保險費, 建設單位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列明建設工程缺陷保險費。

投保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缺陷保險的不設免賠。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笫九條 在工程建設期,建設單位應當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作。

笫十條 支持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采取共保模式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笫十一條 主承保公司應有獨立的缺陷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充足的建筑、法律、風控人員,對缺陷保險業務進行全過程集中管理。

參與承保的公司均應對缺陷保險業務設置賬套管理,獨立核算。除風險管理費、稅費、按保費比例分擔的運營管理費用和適當的員工個人績效外,不得設置其他展業費用、銷售費用、部門獎勵費用、中介費用等費用。不得設定缺陷保險保費規模目標或對業務機構進行保費規模考核,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給予或承諾給予與缺陷保險業務相關的費用。

主承保公司對保單承擔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對參與共保的其他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合規管理,并承擔其他共保公司或風險管理機構違規行為的連帶責任。

主承保公司應在收到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額保費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不得以減少建筑面積、剔除裝修費用等方式縮小承保范圍降低保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笫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含不高于保險費30 %的風險管理費用)。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 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笫十三條 住宅工程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依合同約定,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依法解散、破產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建設單位本保單下的權益。

笫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缺陷保險信息平臺,將承保信息、工程質量風險評估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笫十六條 保險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機構及其人員情況,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

笫十七條 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向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建設單位接到評估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評估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方式解決。

保險公司應當參與竣工驗收,并提出質量評估意見。

 

第五章  保險理賠

笫十八條 保險公司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內容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部門及其聯系方式、業主變更通知義務等。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建設單位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主。

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受理業主的理賠申請,組織現場勘查和維修。

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笫十九條 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維修結果、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相關報告作為賠付依據。對賠付結果依然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笫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應盡快完成現場查勘,并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先行賠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笫二十一條 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相關責任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笫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缺陷保險相關政策的指導、落實,并及時制定落實配套政策措施。

笫二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缺陷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笫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笫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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