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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桂林市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 來源: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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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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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2020〕59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局、高新區建設局、經開區規建局,局屬二層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作部署,扎實做好桂林市建設系統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作,現將《桂林市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桂林市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24日


 

桂林市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的有關部署,通過經濟手段解決建筑市場矛盾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質量保證機制,培養和發展工程保險市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實際的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制度,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有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和住宅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構建和諧社會。

二、定義

(一)工程質量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在保險范圍及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導致投保建筑工程的損壞,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的保險。

(二)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三)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工程的原設計條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不改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和竣工驗收包含的設備設施位置;

2.不改變原設計用途;

3.不超過原設計荷載。

(四)建筑工程的損壞指建筑工程原結構出現的結構性損壞或防水工程的滲漏,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所包含的裝修、設備設施因前述結構性損壞或滲漏造成的損壞。

(五)維修指對損壞的部位(包括與其附著的部分)進行返修、加固或恢復等。

(六)賠償是指維修工作中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等必要、合理的費用。

(七)投保人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

(八)被保險人是指被保險工程的所有權人。

四、適用范圍

推行工程質量缺陷保險試點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關系社會公眾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商品住宅工程。

五、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范圍和期限

(一)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范圍: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十年,自被保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時起算,即保險責任期間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至第十一年,承保范圍如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陽臺、雨蓬、挑檐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2.防水工程險保險期限為五年,即保險責任期間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至第六年。承保范圍如下:

(1)地下防水工程存在質量缺陷造成的滲漏;

(2)建筑屋面防水工程存在質量缺陷造成的滲漏;

(3)外墻防滲漏工程存在質量缺陷造成的滲漏;

(4)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存在質量缺陷造成的滲漏。

(二)建筑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在保險期限內,建筑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壞,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六、保險金額

(一)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保險金額為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乘以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為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1.5%。保險條款及費率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二)建設單位投保保費列入建設成本,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保險費在工程概預算中的工程保險費項目中列支。

(三)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根據建筑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等情況,結合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于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項目,以及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企業,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惠。

七、承保模式

(一)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由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其他保險公司組成保險聯合體共同承保。

1.共保牽頭的保險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達到50億;

(2)近三年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3)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4)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經驗。

2.共保應當遵守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

3.對每一保險項目,由主承保公司出具保險合同,發生保險責任事故理賠時由主承保公司先行賠付,然后再按各共保公司業務占比在共保體內進行分攤。

4.參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必須經廣西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桂林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健全的機構網點、科學的風險管理、優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條件。

(二)保險合同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含不高于30%的風險管理費用)。(投資建安造價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可分期支付,但應在保險合同鑒訂之日起一年內付清,分期不超過三期)。保險合同應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備案,保險合同標準條款(試行)見附件。

(三)風險管理

1.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意向書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

2.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3.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明確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

4.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

5.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是指具有對工程項目監理、審圖、現場檢測等技術條件的專業機構。

6.工程質量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須聘請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作為被保險工程項目的質量風險監督、檢查、評估等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與參建單位存有關聯關系,不得直接和間接參與該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工作,避免因受到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而做出不真實的評估檢查結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為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7.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8.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明確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管理評價。

9.保險公司應將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建設單位。

10.建設單位接到保險公司的報告后,應當責成責任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11.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開展質量缺陷整改,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在責任單位完成整改前,不得同意通過相關驗收。

12.勘察、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與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八、保險合同調整及解除

(一)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保險公司根據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提出建設項目存在的質量缺陷,投保人應予以整改。對于未整改的一般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可將其列為保險除外責任,或適當上浮保險費率予以承保,投保人應及時補交保險費差額;對于未整改的嚴重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可將其列入保險除外責任,也可以提出并解除保險合同。

(二)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扣除已支付用于風險管理的費用和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部分后退回剩余的原預交保險費。保險合同責任生效后,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九、系統建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將有關重要信息定期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十、實施說明

(一)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不同于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為3年,實施過程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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