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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的通知

  • 來源: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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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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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建〔2020〕210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臺州灣新區建設局:

為提高住宅工程質量風險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住宅工程的質量水平,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臨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臨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出臺了《臨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臨建〔2020〕91號)。為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發〔2018〕78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住宅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經研究,我局決定在全市推行臨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

請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參考臨海經驗,有序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

附件:臨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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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住宅工程質量風險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的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住建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領跑者”改革培育項目清單>的通知》,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

本實施意見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以后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實施意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產權所有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本實施意見所稱理賠、賠償、賠付等,是指專用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的維修。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管轄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第四條   承保范圍和期限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執行。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外墻面坍塌(含脫落)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

2.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

(四)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

以上第(一)項保險期限不低于十年,第(二)項保溫工程保險期限不低于五年,防水工程保險期限不低于八年,(三)至(四)項的保險期限不低于二年,保險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計算。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建設單位可以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除外責任

因業主、使用人、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第六條   保險條款和費率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要求。

保險公司按照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和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保險費率可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并結合建筑工程總體質量狀況、裝修標準、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等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在本實施意見實施期內起保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免賠額為零。

第七條   保險公司管理

承保公司在我市應設有分支機構,有相應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業務進行全過程管理。

保險公司在收到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全額保費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不得以減少建筑面積、剔除裝修費用等方式縮小承保范圍降低保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承保模式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采取共保模式承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模式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建設單位投保工程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對涉及保險相關事宜予以明確。

第九條   保險合同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當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承保公司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理賠流程、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商品住宅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解散、破產或保險標的所有權變更的,不影響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信息共享

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管理信息、維修信息,及對風險管理、出險維修情況進行統計結果,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第十一條     風險管理

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具體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機構及其人員情況,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可委托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工程參建各方應當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其開展工作。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向保險公司、監理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風險管理機構應加強工程質量檢查,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及時出具質量檢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質量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相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監理單位應當督促相關單位開展質量缺陷整改;相關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

最終評估報告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評估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按照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方式解決。

保險公司應建設單位邀請可參與竣工驗收,并提出質量評估意見。

保險公司負責對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合規管理,并承擔風險管理機構違規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入戶告知

保險公司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內容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部門及其聯系方式、業主變更通知義務等。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建設單位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交付業主。

第十三條     索賠申請

業主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包括業主個人產權或電梯、外墻等共有部分)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四條     理賠流程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兩日內委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七日內告知業主延期核實,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便捷的理賠流程,統一受理業主的理賠申請、現場勘查和組織維修。

保險理賠受理、現場勘查、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

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嚴重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約定時間內,先行組織人員進行維修,同時完成現場勘查工作。

第十六條     爭議鑒定

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理賠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相關報告作為賠付依據。經雙方協商依然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檢測鑒定結果部分或全部屬于保險公司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檢測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七條     代位追償

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相關責任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而免責。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建設單位與相關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質量責任追究

保險公司在承保中,發現工程質量責任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質量問題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其他

對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項目,可在住宅物業保修金減免、商品房預售、建設成本列支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傾斜政策,鼓勵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施工單位投保施工責任險或保修保證保險的工程,不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其他工程投保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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