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建委〔2020〕1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9〕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滬住建規范聯[2019]7號)和有關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推進工作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風險保障制度,提升工程質量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轄區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對《實施意見》生效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住宅項目,依據原《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6〕50號),應購買質量保險未購買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充購買質量保險,或按照規定設置工程質量投訴現場處理小組,負責現場質量投訴處理。
對《實施意見》生效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意見》購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支持保險公司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對住宅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
二、實施要求
(一)施工許可階段
受理部門采用網上告知等形式,將參保要求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與主承保公司簽訂《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并將落實情況作為施工許可承諾內容。
(二)施工階段
1、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召開首次監督會議時,核查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情況,同時將檢查結果作為施工許可承諾履行誠信義務的內容。
2、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購買質量保險的,由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相關規定開具整改通知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約談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并采取開具暫緩施工指令單等行政措施。
3、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該配合風險管理機構檢查,按照規定對存在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建設單位應該將主承保公司提交的《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條件資料。風險管理機構最終檢查報告中列出的重大質量潛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竣工驗收階段
未按要求購買質量保險的,或保險公司在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投保質量保修的建設項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1日